律政思|在狹縫中生存的牠們——「人道毀滅」有道?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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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稿作者:賴嘉敏

早前,日本賽馬三冠馬后「自由島」在香港「女皇盃」賽事中因骨折和韌帶斷裂,被獸醫診斷為「預後不良」,即場圍黑布人道毀滅。短短一週內,再有兩匹賽馬(「樂加福」和「滿載歸來」)因傷被同樣處置。不少市民質疑有關人道毀滅的決定是否正確和「人道」。

賽馬事件引發的爭議,只是香港動物福利問題的冰山一角。事實上,流浪動物的處境同樣令人擔憂。根據漁農署數據,由署方接收動物後被人道毀滅的貓狗數字,由2022年的334隻(54隻貓和280隻狗),升至2024年581隻(145隻貓和436隻狗),升幅逾七成。而來自「其他」種類動物,例如兔、倉鼠、家禽或雀鳥等,署方於2023年共人道毀滅了821隻,2024年則回落去403隻。這些數字背後,隱藏著一個更廣泛的問題:現行的法例和機制,是否能真正保障動物的生存權利?

被視為「不適合領養」可能被人道毀滅

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第6 條,若裁判官、高級獸醫官、衞生主任、衞生督察、政府醫生或不低於督察級的警務人員親自檢查後,確認以下情況之一:(1) 動物嚴重受傷,繼續生存會造成殘酷; (2) 動物嚴重受傷或身體狀況使其無法在不殘酷的情況下被移走,且繼續生存也是殘酷的; (3) 動物受困位置使拯救不切實可行,繼續生存違反公眾衞生或安全,或使其無法在不殘酷的情況下被移走,則可發出書面命令,指示將該動物毀滅。

以流浪狗為例,獸醫會通過觸摸、觀察等方式評估其性情。若狗隻表現出焦慮、抗拒或攻擊性,則被視為「不適合領養」,最終可能被人道毀滅。然而,動物在陌生環境中難免緊張,這種評估方式又是否合適?

根據《狂犬病條例》(第421章)第7條,特准人員有權捕捉及扣留以下情況的動物: (1) 動物出現在禁止進入的地方;(2) 動物未按指示被控制或管束;(3) 動物未接種狂犬病疫苗、無牌照、遭棄掉、曾咬人或違規輸入香港;(4) 動物涉嫌與觸犯條例的罪行有關。而若捕捉及扣留不可行,特准人員可將動物毀滅。此外,若扣留動物可能危害其他動物的健康,亦可將其毀滅。而根據同一條例第22條,若動物被捕後96小時內無人聲明為其畜養人,則推定該動物已遭棄掉,除非證明並非如此。

根據漁農署自身網站顯示,「所有流浪動物進入動物管理中心後會於四天後處理或供領養。但由於香港領養人士數目不多,故此大部份動物如未被領回,最終會於四天後被人道毀滅」(原文節錄)。這與《狂犬病條例》列出的96小時相吻合。這裏引申的謎思是,若動物為健康且適合領養,按漁農署自身網站表示,是否代表96小時過後,沒有被領養的健康動物仍須被人道毀滅?

執行標準較模糊 獸醫意見成關鍵

目前香港並未有公開且明確的文件詳細規定在何種情況下應實施人道毀滅,亦欠缺詳細及公開透明的動物福利標準指引。雖然公眾普遍了解一些基本原則,例如動物是否患有嚴重疾病或存在性情問題,但具體執行標準仍較為模糊,且獸醫的意見往往在決定中起著關鍵作用。而這種由獸醫96小時內的短暫評估就決定動物生死的僵化制度,一直為動物保護團體所詬病。由於動物無法自行表達意願,其權益保護主要依賴第三方,如動物保護團體。因此,香港有必要建立一套更透明和公正的「行政覆核機制」。

具體而言,當獸醫(無論是政府還是私人獸醫)提出人道毀滅建議時,應出具書面文件並在指定中心備案,供公眾及動物保護團體查閱。自建議提出之日起,應設置七天的緩衝期,在此期間不得實施人道毀滅,以便公眾審視並提出異議。若有人反對,則啟動覆核機制,例如成立由第三方組成的上訴審裁處進行聆訊並作出裁決。此機制旨在避免單一獸醫主導決定,引入團體參與覆核,促使獸醫在作出人道毀滅決定時更加審慎,從而提升決定的質素與公正性。

在引入「行政覆核機制」的同時,亦需考慮特殊情況,以確保機制靈活且符合實際需求。例如,若動物當下已承受極大痛苦或被判定為拯救無效,則可豁免覆核程序,直接實施人道毀滅,以避免動物在等候期間遭受更多不必要的折磨。然而,此類特殊情況應嚴格限於動物福利的考量,而非基於經濟原因或便利性。此外,該機制應明確排除因無人領養或飼養空間不足而對健康動物實施人道毀滅的情況,確保人道毀滅的決定始終以動物的福祉為核心,而非出於管理上的方便或資源限制。這種設計既能保障動物的生存權利,又能兼顧特殊情況的處理,從而提升決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台灣,農委會2015年修正《動物保護法》,宣布自2017年2月6日起,全國公立動物收容所禁止撲殺「經通知或公告逾12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的動物。從條例上可以看到,原動物保護法的人道毀滅判斷期為12日,比香港足足長8日。另,台灣除實施「零撲殺政策」,更規定寵物得植入晶片,以及配合TNR政策(見下文)以減少流浪動物數量。

實現「零安樂死」的目標

因此,香港在法律框架之外,漁農署亦應積極推行其他政策,以實現「零安樂死」的目標。

方案一是積極推行TNR政策,即捕捉(Trap)、絕育(Neuter)、放歸(Release)。香港現時並沒有正式的TNR政策,以至流浪動物數字一直不能受控,也間接導致被人道毀滅的動物數字相應上升。TNR是國際上廣泛認可的一種人道且有效的流浪動物管理方式,能有助控制流浪動物數量、保障動物福利和維護公共衛生。

方案二是結合動物晶片實名制,通過追蹤動物的身份資訊,進一步降低流浪動物的數量。其實,許多國家已實施寵物登記制度,以促進負責任的寵物飼養和動物福利,例如英國、澳洲、德國、瑞典、法國和紐西蘭等國。這些登記制度幫助識別失散的寵物、追蹤疫苗接種情況,並促進負責任的飼養,從而有效減少棄養情況的發生,改善動物的福利。

無論是賽馬還是流浪動物,「人道毀滅」不應成為動物的終點,而應是邁向更好生活的起點。透過完善和透明的機制和指引、積極推行TNR政策以及實施寵物登記制度,香港可以逐步實現「零安樂死」的目標,讓每一隻動物都能獲得應有的尊重與保障。這不僅是對動物的責任,也是對社會良知的回應。

作者賴嘉敏是香港註冊執業律師、大灣區律師、動物權益及福祉協會創辦人兼主席。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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